書籍1375707第一部(上) 第二章 錢清把法官送了進去

    第二天一早錢清就來到律所來當面見見當事人,他要訊問一下,看看是什麼案件,

    錢清來到看守所錢清走了過去:「你好,我是錢清,是委託你的律師。」

    中年男子一看是律師,急忙站了起來:「啊,是錢律師啊,您來的正好,我是」

    ,說著說著,中年男子的聲音逐漸小了下來,他用乞求的目光看著錢清,哽咽的說:「律師,我

    我是冤枉的,我根本就沒有殺人,我是被別人陷害的。」

    錢清看著可憐的中年男子,他在心裡默默的說:「你放心,我一定會讓你無罪釋放的。」

    錢清禮貌的對中年男子說:「你不要太擔心了,你現在的情況,我一定會為你竭盡全力的辯護的。」

    中年男子用感激的目光看著錢清:「謝謝,謝謝錢律師,我現在不知道該怎麼感謝你。」

    錢清笑了笑:「我們是朋友,不用言謝,再說了,這是我的工作,也是我應該做的。」

    中年男子擦了擦眼淚:「是啊,是啊,是朋友,一定是。

    時間來到了開庭的日子,上午10點半,錢清已經坐在法院的等候室里等待開庭了,因為這是一場被告與原告的對決,因為錢清知道這次的原告方是檢察院的人,11點鐘整正式開庭了

    書記員小江:公訴人、辯護人、證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審。

    書記員小江:請旁聽人員保持安靜,現在宣讀法庭紀律:

    1.旁聽人員必須保持肅靜,不准鼓掌、喧譁、吵鬧,不得有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

    2.旁聽人員不得隨便走動,不得進入審判區;

    3.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經審判長同意,不得發言、提問,發言時應當起立,注意文明禮貌,不得攻擊、辱罵他人;

    4.未經法庭許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錄音、攝影;

    5.不准吸菸和隨地吐痰;

    6.關閉尋呼機、移動電話和其他通訊設備。對違反法庭紀律的,法庭將給予口頭警告、訓誡,不聽勸告的,經審判長決定,可以沒收錄音、錄像、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者經院長批准給予罰款、拘留。對於哄鬧、衝擊法庭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書記員小江:請公訴人、辯護人入庭!請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請坐下!(書記員面向審判長)報告審判長,公訴人、辯護人已經到庭,證人已在庭外等候,被告人南雙清已在羈押室候審,法庭準備工作就緒,請指示開庭!

    審判長林江:(敲擊法錘)濱海省侖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今天就濱海省侖海市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南雙清故意殺人一案進行公開審理。現在開庭!

    審判長林江:請法警傳喚被告人王波到庭!(法警帶被告人王波到被告人席)

    審判長林江:被告人王波,請向法庭報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職業狀況、家庭住址、有無犯罪前科、何時何因被羈押和逮捕的?

    被告人:我叫王波,男,1999年7月23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公司職員,住所地為侖海市南堡區靈山鎮308號,沒有犯罪前科,因為涉嫌故意殺人,我與2023年4月3日被南堡區靈山鎮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現羈押與濱海省侖海市第二看守所。

    審判長林江:被告人王波,侖海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數副本你收到了嗎?是否超過10天?


    被告人:我收到起訴書,時間已經超過10天。

    審判長林江:被告人王波,本法庭依照法律規定宣布有關事項:負責審理本案的合議庭由審判員劉光、江國鏘、鳴光組成,由林江擔任審判長,書記員江前海擔任法庭記錄。濱海省侖海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林語、杜亭出庭支持公訴。

    被告人對合議庭成員以及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有申請迴避的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之規定,申請迴避的事由有: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5.上述人員曾經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

    審判長林江:被告人王波對出庭人員是否申請迴避?

    被告人;不申請。

    審判員林江:被告人南雙清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證據: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檢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除自行辯護外,還可以委託辯護人為自己辯護。受被告人王波的委託,由乾恆律師事務所律師錢清擔任被告人的辯護律師。被告人是否同意錢清擔任你的辯護人?

    被告人:我同意。

    審判長林江:控辯雙方在舉證時,應當說明所舉證據的來源及所要證明的內容。對證人、鑑定人不出庭的,應該說明原因。控辯雙方向法庭所交證據,應當提交原件、原物。不能提交原件、原物的,應當說明理由。經法庭同意可以提交副本或者複印件。

    審判長林江:公訴人除了開庭前向法庭提供的證據目錄外,還有無新的證據需要在法庭上提出的?

    公訴人:沒有。

    審判長林江: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有無新的證據需要在法庭上提出?

    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林江:現在開始法庭調查。首先請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審判長林江敲擊法槌,大聲說到:「下面我宣布原告侖海市人民檢察院訴被告王波故意殺人案現在開庭。」

    公訴人:(站起)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下面我代表侖海市人民檢察院宣讀起訴書:

    被告人王波,男,漢族,現年19歲(生於1999年7月23日),侖海人,高中文化程度,被告人王波涉嫌故意殺人案,經侖海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移送本院審查起訴。經依法審查,現已查明並證實犯罪嫌疑人南雙清有下列犯罪事實。

    被告人王波,

    2023年4月3日20時許,被告人王波在其位於南堡區湖海鎮100號的家中,因家庭糾紛用菜刀將自己的妻子許鑫(男,54歲)砍死。

    事後,許鑫於當日22時許被送往醫院,後搶救無效死亡。

    被告人王波於2023年4月3日被南堡區公安局抓獲,同日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經南堡區人民法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堡區公安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王波到案後,對其犯罪事實不認同。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波因家庭糾紛用菜刀將自己的妻子許鑫(男,24歲)砍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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