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1375707第一部(下) 第五章 林海的第一場官司_頁3

在鶴崗師專讀書。

    審判長許銳:你與本案當事人是什麼關係?

    石揚:我是梁國才唯一的朋友。

    審判長許銳:證人石揚,今天在法庭上,你對所知道的事實必須如實陳述,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你聽清楚了嗎?

    石揚:知道了,我會如實講的。

    審判長許銳:請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字。

    (由法警將保證書拿到證人席,待簽字後,交回審判長。)

    辯護人林海:石揚同學,你是梁國唯一的朋友嗎?

    石揚:是,梁國才很自閉,不願和誰說話,哪怕是和我,也很少主動說話

    辯護人胡文:那你是怎麼和他做朋友的呢?

    石揚:有一次,英語四級的時候,我發現他收音機沒有電池了,坐在那裡又不找他人幫忙,就主動借給他一節電池,從此以後,我就主動去跟他交流,就成了朋友。

    辯護人胡文:你知道梁國被欺負的事情嗎?

    石揚:知道,我告訴過輔導員,可是梁國始終不說,輔導員說也沒有辦法。

    辯護人胡文:事發當時,你在場嗎?

    石揚:我剛出門,就看到馬濤過去打他,梁國就回了幾拳,然後馬濤就倒下去了。

    辯護人林海:審判長,我的問題問完了。

    審判長許銳:公訴人你有問題嗎?

    公訴人:是,審判長,我還想請問,你真的看清楚了嗎,被害人打了被告人?

    石揚:是的,我看到了。

    公訴人:我沒問題了,審判長。

    審判長許銳:辯護人,你還要舉證嗎

    辯護人林海和胡文:沒有了,審判長。

    審判長許銳:公訴人,你還有嗎?

    公訴人:沒有了,審判長。


    審判長許銳:雙方都沒有新的舉證,那麼法庭調查結束。

    現在開始法庭辯論,首先由公訴人發表公訴詞。

    公訴人:審判長,兩位審判員,今天我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同時履行法庭監督。在法庭調查階段,我們圍繞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宣讀並出示依法收集的書證等證據,詢問了出庭證人。這些證據對梁國才故意傷害行為的各個環節均做到了證明。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即證,排除其他可能性。所以,我們認為,法庭調查已充分證實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在此基礎上,我們對本案的性質、情節發表如下意見。一梁國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觸犯了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梁國才於20222年12月3日,在侖海師專校門口用拳頭向馬濤的頭部打五六拳,致使被害人眼部殘疾,視力為0。請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在調查取證的過程中,我們發現了故意傷害案中更值得我們有些部門和社會團體的關注:學校惡勢力大,帶頭者喜歡欺負人,經常性的公然侮辱同學。在我們一再提倡和諧社會,和諧校園的時候,居然還有裝屍體,此外,在審查此案中,被告對自己犯罪事實,尚能如被交待,有悔罪表現,請法庭根據被告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考慮被告人的認罪態度等依法給予公正判決。 2023年6月1日。以上是我們的公訴意見,請合議庭評議時予以充分考慮,綜合全案事實及證據,做出公正的判決。公訴意見暫時發表到此。

    審判長許銳:被告人梁國,現在你可以為自己辯護。

    梁國:我對起訴書指控的罪行我不承認,具體的辯護意見由我的辯護人為我發表。

    審判長許銳:下面由辯護人發表辯護詞。

    辯護人林海: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侖海市乾恆律所接受本案當事人的委託,指派我和胡文擔任其辯護人。開庭前,本辯護人通過會見當事人,已詳細了解了案情,剛才又聽了法庭對本案的調查,對案情有了進一步的認識。根據事實與法律,特提出下列辯護意見,懇請合議庭評議時予以充分採納。辯護人認為,我的當事人只是防衛過當,而絕非是控方所說的故意傷害。理由如下:一:被告長期處在被害人的欺辱之下,長期受到馬濤的侮辱和打罵。試想一下,一個偏偏少年,一個希望在大學中,去體驗精彩人生的男孩,一個沒有朋友的男孩,一個性格內向不懂的傾訴的男孩,可是在他進入大學後,被害人就如同夢魘一樣將我的當事人緊緊纏住,或許尊敬的審判長和審判員你們會很同情被害人,可是你們有沒有想過我的當事人在這件事上卻是最初的受害人,一個經歷長達半年欺辱的男孩,他心理上已經遭受了嚴重的打擊,他襲擊被害人的唯一理由是不想再讓自己遭受欺辱,他只是想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他只是想過上一個正常的生活。二:從我的當事人的行為性質來看,我的當事人襲擊被害人的主觀目的是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和防止對他身體和身心上的打擊,這符合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而且被害人不法侵害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而且是長大半年啊。三:從故意傷害罪的主觀方面看,根據司法鑑定,我的當事人是無法預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身體上的損害的結果的,並且他也沒有去放任過這種情況的發生。而控方提出被告人襲擊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則是純屬意外。綜上所述,被告人的行為根本不是故意傷害,不構成故意傷害罪,而只是正當防衛。辯護人懇請法庭依據本案事實與法律,做出正確的判決,還被告人梁國才清白。辯護意見發表暫時到此。

    審判長許銳:公訴人可以進行答辯。

    公訴人:我方想再傳被告人出庭。

    審判長許銳:可以

    公訴人:被告人,請你明確的告訴我們,被害人有沒有動手打你?

    梁國:有啊,他真的打了我啊。

    公訴人:那你再描述一下,當時的情況。

    梁國:我一走到小路,馬濤就走了過來,大聲的吆喝,後面還有好多人。

    公訴人:然後呢?

    梁國:然後,馬濤就跑到我面前,伸出手拽我,要打我。

    公訴人:要打你,你也說是要打你,但還沒有打你是不是

    梁國:不是,不是,馬濤拽著我的衣服,還推了我

    公訴人:那有沒有可能是跟你打招呼呢,或許被害人打招呼的方式比較特別,喜歡拍人啊

    梁國:不是不是啊他真的推了我,我差點就被他推倒了啊

    公訴人:然後,你所謂的推了你,你就打了他,並且專打要害是不是?

    梁國:不是不是,真的不是

    公訴人:審判長,根據各種證據證明也經過剛才的法庭調查,我們可以清楚的得出這樣一個結論,被害人只是想跟被告人打個招呼,僅僅是一個問候,卻招來被告人的狂毆,被告人以為被害人會打他,但實際上根本不是,他是假想防衛,不是正當防衛。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假想防衛也構成故意傷害。

    審判長許銳:辯方有意見嗎

    辯護人胡文:有,梁國,你在打他前的心裡最後一刻在想什麼呢?

    梁國:我想保護自己啊,馬濤還當著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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